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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您说明,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之前,您所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

我不赞成您在获得知识产权后,立即发出警告信或提起诉讼。
因为您务必要做好准备。

许多人在获得知识产权之后,就想使用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或发出侵权警告信。
但是,在现实中,仅获得权利并不能活用自己的权利。
为什么呢?因为大部分的权利都有缺陷。
可以说在这个行业里不存在没有缺陷的权利。
当听到这样讲时,很多人都会说:我的权利没有问题,我找的专利代理人是值得信赖的人。

 但是请您认真考虑一下。

外国公报以及公报以外的现有技术也能成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在审查阶段,基本只有该国的公报上看到的现有技术。

此外,从申请到获得专利为止,都会从专利局收到几次审查意见,必须进行几次修改以避开现有技术,才能在发达国家获得专利。
通常,提交修改会改变权利的内容,因此往往会偏离最初的目标。
另一方面,从申请到注册成功通常需要数年时间,而通常这时目标公司的产品也已发生变化。
由于消费者和市场的变化,当初的目标技术被逐渐淘汰也是常有的事。

 那么,具体地,我们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呢?

 我们有必要确认已获得权利的内容,它是否涵盖了对方的产品或技术。
关于确认,如果是专利,必须一项一项地确认自己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是否包含在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中。
另外,您还必须确认最终所取得权利的内容是否存在无效的理由。
现实中,在审查阶段给出的引用例子并非是全部的公知例。
根据所取得权利的技术领域,有可能外国已经先行发展了该技术。
此外,其中一些技术可能已在学术会议和展览会上发表,但是尚未提交专利申请。
但通常专利局的审查员不会调查这些东西。
总之,最好是根据已注册的专利内容,调查外国公报以及公报以外的现有技术。

 提出这样的建议的话,有人就会说专利局已经审查过了,因此应该是有效的。
确实,我们特意给专利局交了钱,花了几年时间,终于获得专利,所以我可以理解这种反驳。
专利局有许多优秀的审查员,他们会认真地进行审查。
但也有可能他们只调查外国文献等一些有限资料。

专利局也会主动把已经注册成功的专利无效化。

这虽然不太为人所知,但在注册成功后而被提请无效判决的案件中,约有一半的专利权是专利局对自己审查并允许注册后的专利进行无效。
也就是说,专利局本身也在承认其审查并不完整。
因此,您不应在获得专利后,立即提起诉讼。

务必要确认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以及该专利是否存在无效的理由。

そして時間を掛けてでも、完璧にすべきです。
即使需要多一点时间来确认权利要求范围以及该专利是否存在无效的理由,也要把确认工作做的周全完美。
为确认您获取的权利内容是否涵盖对方的产品和技术,您必须对对方的产品进行彻底分析。
如果是可以购买到的产品,则尽可能购买产品,可通过拆分产品等方法,逐步进行检查确认。
然后,您还必须考虑,对方是否可以通过改变设计等方法轻易避开您的专利涵盖范围。

即使您主张对方侵权,但如果对方能轻松地更改设计,您就只能获得更改设计前的那部分的赔偿。
至于将来的那部分,如果设计改变后无需赔偿的话,那对对方也就没什么大威胁了。
另外,如果要确认是否存在无效理由,您必须查看公开公报的所有内容。
通常,如果现有技术文献中的某条语句暗示了您的权利内容的话,则对方就会争辩道,这是从该现有技术文献中很容易就想到的。
像”这是容易想到的啦”,”没有进步性啦”等等的争辩是很普遍存在。所以您很有必要事先研究对方可能会怎么回应。

然而,实际上,有许多专利权人是在没有考虑这种情况但已经获得了专利,所以他们认为他们可以试一试。
购买对方的产品并通过拆分等方法进行逐一确认是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

因此,也有了那些没有先经过考虑,就轻易向对方发出警告信的案件。
从结论上说,当对方是日本人、欧美人或中国人时,这种做法就几乎没有成功的例子。
但至少对于专利还不普及的东南亚人和印度人来说,这种做法仍然可行。
特别是当对方是日本人或中国人时,这种证据不足的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让对方的态度强硬化,并拖延解决时间。

最坏的情况就是,还可能发生对方要求对您的专利进行无效审判。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即使需要多一点时间来确认您的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以及确认是否存在专利无效的理由,也要把确认工作做的周全完美。
您必须彻底确认您所获得的权利内容是否能够涵盖对方产品和技术,以及彻底分析公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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