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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获得特别上陆许可?~外国人配偶篇~

您好,我是日本行政书士·劳务士的大西祐子

入境管理局公布了曾获得和被拒绝特别上陆许可的案例。

上次我介绍了概要和涉及日本人配偶的案例,今天就介绍一下涉及外国人配偶的案例。

无论如何,都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判断的,所以这些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就此下定论。

○获得特别上陆许可的案例

曾自费出境的永住外国人的配偶,虽然曾非法滞留。
有子女,且婚姻期限已达5年相对稳定,所以在被遣返后不到2年就获许可。

曾被遣返的永住外国人的配偶,这是第二次被遣返。
虽然没有子女,婚姻期限仅1年多,但在被遣返后不到3年也获许可。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和非法滞留而被判有期徒刑(缓刑)。
与永住者结婚5年多,在被遣返后15年获许可。

○未获得特别上陆许可的案例

非法入境后被遣返。
虽然婚姻期限达10年且有子女,但在被遣返后4年5个月就被拒绝,因为对婚姻的诚信度及经济能力存疑。
4年5个月期间是否一次都未探视或是收入问题,原因不明。
7个月后上陆拒绝期满,但如果存在疑虑,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也会很困难。

因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这是第二次被遣返。
即使已婚12年且有子女,在被遣返后4年多也未获许可。

因使用伪造有印公文书罪和违反入管法而被判刑(缓刑)。
即使婚姻期限约5年,在被遣返后近10年也未获许可。

由此可见,获准与否取决于诸多因素,这些只能作为个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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