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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国の党組織と国家組織につい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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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協商会議共同綱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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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組織≫

中国共産党全国代表大会(NCCCP)

 最高国家権力機関

中国共産党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会
 中国共産党中央政治局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 军队 jūnduì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産党中央委員会CCCPC
  中国共産党中央委員会総書記
  中央委員
  中央候補委員
  中国共産党中央書記処

 中国共産党中央紀律検査委員会
 ※ 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監察委員会

中国共産党中央軍事委員会
 中国人民解放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隊

 中国民兵

中華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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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組織≫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jjg/2005-08/28/content_27083.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人代)(NPC)

 省・自治区・直轄市・特別行政区の人民代表大会及び中国人民解放軍
 から選出された代表(議員)により構成され、国家主席を選出す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NPCSC)

中国人民政治協商会議(CPPCC)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主席
         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軍事委員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検察院

省・自治区・直轄市・特別行政区の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japanese.beijing.gov.cn/

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郷・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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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国憲法

  • 54年憲法第一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において採択。全106条。

  • 75年憲法;第二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において採択。全30条。

  • 78年憲法;第五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の第1次会議での改正。全60条。

  • 82年(現行)憲法第五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の第5次会議での改正。

  • 修正: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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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産党全国代表大会

第一回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23日~7月31日:上海)

第二回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7月16日~7月23日:上海)
第三回全国代表大会
第四回全国代表大会
第五回全国代表大会
第六回全国代表大会
第七回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延安);毛沢東思想
 「連合政府について」(毛沢東)
 「党規約の改正についての報告」(劉少奇)
 「解放区戦場について」(朱徳)
 「統一戦線について」(周恩来)
第八回全国代表大会(1956年);人民民主主義
 「四つの現代化
 (<工業・農業・国防・科学技術>部門の近代化)
第九回全国代表大会(1969年4月1日〜24日);文化大革命
第十回全国代表大会(1973年8月24〜28日)
第十一回全国代表大会(1977年8月12〜18日)
 「二つのすべて」(華国鋒)
第十二回全国代表大会(1982年9月1〜11日);鄧小平理論

第十三回全国代表大会(1987年);「四つの基本原則」と「改革・開放」
第十四回全国代表大会(1992年);社会主義市場経済体制
第十五回全国代表大会(1997年)
第十六回全国代表大会(2002年11月8日〜11月14日)
;「三つの代表

  1. 中国の先進的な社会生産力の発展の要求

  2. 中国の先進的文化の前進の方向

  3. 中国の最も広範な人民の根本的利益

第十七回全国代表大会(2007年10月15日〜10月21日)
;「科学発展観
第十八回全国代表大会(2012年11月8日〜11月14日)
;「小康社会」
第十九回全国代表大会(2017年10月18日〜10月24日)
;習近平による新時代の中国の特色ある社会主義思想
第二十回全国代表大会(2022年10月16日〜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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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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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人代

第一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1959

第二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5~1978
 1975年1月の一度だけの開催

第五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1978~1983
 82年(現行)憲法の採択
第六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1983~1988
第七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1988~1993
第八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1993~1998
第九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1998~2003
第十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つの代表」重要思想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3~2008
 2003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4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5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6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7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第十一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8~2013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8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09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0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1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2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第十二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3~2018

 2013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4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7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第十三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8~2023

 2018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9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20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第十四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

 2023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24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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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政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員会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進会


中国農工民主党
Chinese Peasants' and Workers' Democratic Party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致公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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